近日,《上海市进一步提升支付便利性行动方案》正式发布,《行动方案》具体部署了优化银行卡受理环境、优化多层次现金服务、提升移动支付便利度、提升银行账户服务水平等六大工作任务。详见↓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近年来,以“减免债务”“代理退保”为代表的涉金融领域“代理维权”乱象持续蔓延,有的已形成有组织的黑色产业链、非法利益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表达诉求,依法理性维权。
“代理维权”乱象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宣传信息夸张不实。不法分子通过网站、自媒体平台等发布信息,声称可以“优化债务”“修复征信”“全额退保”。以“维权不成功不收费”“成功处理众多案件”等为宣传噱头,虚构成功案例,诱导消费者。
二、牟利方式花样繁多。不法分子常以各类“咨询公司”为伪装,向消费者收取高比例维权提成、手续费、咨询费。不仅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还要求消费者将身份证、银行卡等交其“保管”,以便其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牟利、截留维权退还资金,甚至擅自代消费者办理信用卡、小额贷款等套取资金。
三、“维权手段”涉嫌违法违规。不法分子教唆消费者或以消费者名义发起大量不实投诉举报,提供夸大或虚假的证据,如编造误导销售、暴力催收等情节,虚假报警谎称身份证丢失被冒名开卡或信用卡被盗刷等。
“代理维权”乱象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以下风险:
一、面临财产损失风险。消费者一旦签署所谓的“代理维权”协议,不但需支付高额维权费用,还有可能被非法侵占维权退还资金,甚至被套取贷款、信用卡资金,将面临资金损失。
二、面临信息泄露风险。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后,可能面临信息被泄露倒卖风险。消费者如想终止“代理维权”,不法分子可能根据掌握的信息,对消费者及亲友进行骚扰恐吓,干扰消费者正常生活。
三、面临法律责任风险。不法分子诱导消费者采用涉嫌违法违规的手段进行维权,甚至被诱导参与非法集资等,消费者一旦听信教唆,可能被卷入报假警、伪造证据资料、敲诈勒索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示广大消费者:
一、理性选择适当产品和服务。请消费者根据实际需求、自身经济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从正规渠道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勿受“更高收益”“全额退保”等诱惑,购买或换购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和服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
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因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与金融机构产生纠纷时,请通过与金融机构协商、向行业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金融监管部门反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渠道提出诉求,不可轻信不法分子虚假承诺,切勿受怂恿参与违法违规活动,避免陷入法律风险陷阱。
三、注重保护个人信息及财产安全。消费者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卡、金融账户等,不轻易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泄露或买卖,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如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金融市场繁荣和人们理财意识增强,金融产品和个人、社会愈加息息相关。为了更好防范投资理财风险,享受金融产品带来的价值,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理性购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
一、明确购买金融产品的目的
在选择金融产品之前,消费者应充分了解自身或家庭的资金状况,明确投资期限、保障需求、收益目标、个人偏好等内容。消费者应合理规划资金,做好个人或家庭资金安排和管理,考虑自身实际需求和收支状况,理性消费,坚持“量入为出”的科学消费观念,做好财务统筹,防止因过度消费而影响日常生活。
二、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
在选择金融产品前,消费者应对银行保险机构销售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内容和特点加强了解。可通过提前阅读产品说明书及咨询销售人员等方式,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期限、投资方向、保险责任、风险收益特征、历史表现、退出方式等信息,对不同金融产品的优缺点进行客观对比,在此基础上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
三、选择适合自己的正规销售渠道
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综合考察金融机构直接销售、代理销售、网上销售、电话销售等多种销售渠道,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销售方式,通过具备相应业务资质的机构获取金融服务,同时注意销售过程是否依法合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合理做好风险管理
投资有风险,消费者应配合金融机构做好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便于匹配适合的金融产品。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客观如实反馈有关信息,避免因未能如实告知影响合同效力。切勿相信所谓的“稳赚不赔”“无风险、高收益”宣传,不要投资业务不清、风险不明的项目。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监管的重要一环,近年来,监管部门不断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要求金融机构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权力,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9号)中,根据新时代银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要求和新问题进行补充与拓展,进一步对上述权利的管理边界和内容作了更为清晰的界定。一般来说,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有个共同的名字——“金融消费者”。而在数字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的数量也在日渐扩大,一些不法之徒就趁此机会试图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为了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进一步提升风险责任意识,今天,华澳小臻就来跟大家详细科普下,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八大权利。
一、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对资产管理产品采取有效的内控措施和监控手段,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消费者资产,不得挪用、占用消费者资金。
二、信息安全权
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控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三、 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有利于消费者接收、理解的方式进行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对产品和服务信息的专业术语进行解释说明,及时、真实、准确揭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四、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五、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应当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以向其他第三方支付咨询费、佣金等名义变相向消费者额外收费,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依法求偿权
保险公司不得仅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新的方法或更严标准重新对承保条件进行审核,不得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
七、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消费者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活动,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帮助消费者了解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提升消费者对收益与风险特征的认知。金融知识教育宣传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销、推介行为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消费者教育。
八、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应结合实际,融合线上线下,探索简便易行、符合特定人群金融需求的服务模式,积极提供便民化、品质化的服务。
文章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当前,一些非法金融活动鱼目混珠,扰乱金融消费领域正常秩序,严重危害金融消费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示广大消费者警惕非法金融活动。
一、慧眼识险,认清非法金融活动伪装
非法金融活动花样层出不穷,但主要有以下几种套路:
新概念新名词包装。不法分子使用当前一些新兴概念、热门话题伪装虚假项目,如区块链、AI人工智能、虚拟货币,防核污水辐射产品投资、国家重大项目投资等等。
金融伪创新做幌子。不法分子会注册一般工商企业,但发行销售所谓“金融投资”产品。例如,打着产业扶持、创新创业的幌子开展股权认购,或发售基金、P2P、“以房养老”产品。
假投资平台下诱饵。不法分子伪造或仿冒投资平台,发送虚假链接和不实广告宣传,并以小额返利不断诱导消费者加大资金投入,随后迅速转移资金,并伺机收取所谓“保证金”“解冻金”。
以上套路,高息利诱、无合法资质是其中最突出的特征。而各类金融诈骗,则往往以角色冒充、虚假事由行骗。
伪冒权威官方诈骗。诈骗分子通过假冒公检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平台官方客服工作人员,以要求消费者配合刑事案件调查、金融监管工作等实施诈骗。期间,诈骗分子会伪造监管文书和工作证件。
虚构金融事项诈骗。诈骗分子往往编造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调整利率、注销额度等虚假事由,或者建议消费者取消高额收费的金融服务,引诱消费者通过虚假APP申请贷款,进而诱骗消费者转账。
远程操作指导诈骗。诈骗分子会以“远程指导”等说法引导消费者下载会议软件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以此窥探消费者的银行卡号、密码以及短信验证码等个人敏感信息,从而盗取消费者财物。
二、高度警惕,加强非法金融活动防范
非法金融活动可能造成消费者财产权益严重受损,并使个人敏感信息遭到泄露,危害巨大,市民朋友要提高防范意识:
一是多思。高收益必然蕴含高风险,购买投资理财项目,多想想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这些产品和行情,产品收益是否符合市场规律。牢记“当你看上别人的利息,别人看上的是你的本金”,避免掉入非法金融活动的陷阱。
二是多看。及时查看相关机构是否取得金融许可,所售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在批准经营范围之内,了解经营模式、资金投向是否真实安全,坚持从正规机构或渠道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不轻信“内部消息”。
三是多问。投资决策前,要保持头脑冷静,多和家人仔细商量,避免盲目相信宣传造势。对金融业务有疑惑的,一定通过金融机构网点或官方客服电话咨询专业人士。还要养成学习金融知识的习惯,及时掌握金融知识、维权知识和防诈反骗技巧,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另外,切记做到“三个不要”。不要随便点击扫描来路不明的短信链接、二维码或开启屏幕共享,不要随意泄露自己的身份号码、家庭住址、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重要敏感个人信息,不要向陌生账户转账。
保障金融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15年11月13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教育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这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
一、保障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二、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保障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金融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强买强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四、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保障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六、保障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
金融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
七、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
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和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八、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什么是非法放贷
非法放贷指一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办理存储业务,发放贷款的便利,收受储户存款,开出存单,资金却不入账,挪作个人用于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或者高息吸存后私自放贷。
3.什么是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务或金融机构信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4.危害
以上违法犯罪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二是以上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
5.如何防范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1)应时刻警惕周边“虚拟任务”“加盟积分”“消费返利”等无商品、无实体依托的交易活动,不被小“福利”打动,不参与,不传播。
2)警惕以“保本保息”“低风险、高收益”为宣传亮点,收益率却明显高于社会平均收益水平的投资产品。
3)认真辨识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虚增债务” “伪造证据” “恶意制造违约” “收取高额费用” 等方式非法侵占财务的“套路贷” 诈骗活动。
4)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不参与从业人员个人组织的民间借贷、网络借贷活动。
5)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正规机构发布的银行、保险广告信息和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举报投诉。
6)如遇以下情形,务必提高警惕,并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
(一)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产业为名义,承诺返本付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以“金融互助” “保险互助”等名义,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三)年利率(含各种变相利息及费用)超过36%的民间借贷活动;
(四)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等特征的“现金贷”活动;
(五)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六)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放贷业务;
(七)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私自代客投资理财,向客户宣传推介非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八)从业人员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将保险产品伪造成理财产品进行销售。
信托关系中规定信托当事人分为三方:①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②受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③受益人(指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上述三者关系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